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个人及家庭负债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破产,这一案例不仅标志着深圳中院首次裁定夫妻破产,更引发了公众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及其社会影响的广泛讨论,本文将以“夫妻欠928万,3年后没还完可申请免除”为核心,深入剖析这一案例的背景、过程、法律依据及其社会意义。
案例背景
郭某某与李某某是一对在深圳市罗湖区经营毛巾批发零售店的夫妻,自1998年起,他们凭借勤劳与智慧,在商海中打拼出一片天地,命运多舛,2009年的一场火灾几乎摧毁了他们的全部希望,仓库中的约150万元存货化为乌有,与出租方和物业公司的赔偿纠纷也未能如愿解决,店铺因此陷入困境,尽管2012年夫妻俩重新开店,但生意始终未能好转,反而因持续亏损而背负了沉重的债务。
为了维持店铺经营和偿还债务,郭某某与李某某不得不向亲戚朋友、各类平台及银行借款,随着债务雪球越滚越大,他们最终无力支撑,店铺于2023年10月被迫注销,两人的负债总额已高达928万余元,面对这天文数字般的债务,夫妻俩选择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与裁定
在提交破产申请后,深圳中院于2024年5月31日裁定受理,并指定了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经过详细核查,确认郭某某目前无工作、无收入,且正处于冠心病支架手术后的恢复阶段;李某某虽已退休,但每月退休金仅4000多元,两人名下除了一套位于罗湖区的房产外,无其他大宗财产,现金及存款不足400元,夫妻俩还有两个需要扶养的儿子,其中大儿子智力障碍四级,小儿子尚在大学读书,家庭负担极重。
破产管理人认为,郭某某、李某某陈述的破产事实及其申报的信息属实,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等情形,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清算条件,深圳中院据此裁定宣告郭某某、李某某破产,并启动了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
财产处置与债务清偿
根据裁定,管理人将及时接管郭某某、李某某名下位于罗湖区的房产,并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对该房产进行变价处置,所得价款将按照分配方案用于清偿债务,在免责考察期内,郭某某、李某某的收入中每月可以为其两人及其所扶养的人保留一定额度的生活费用、医药费,超出该费用额度的款项或新发现的破产财产将由管理人进行接管分配。
这一安排既体现了法律对债务人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又确保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它也彰显了个人破产制度在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方面的独特作用。
法律依据与社会意义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该条例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空白,也为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本案中,郭某某、李某某的破产申请得以受理并裁定通过,正是该条例具体实施的生动体现,它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同样享有破产保护的权利,当个人因经营失败、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无法清偿债务时,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务重组或免除部分债务,从而摆脱债务困境,重新获得经济自由。
本案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它提醒我们,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关注个体的生存与发展,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和审视社会价值观的机会,在消费主义盛行的今天,我们是否应该更加理性地看待债务问题?是否应该更加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夫妻欠928万,3年后没还完可申请免除”这一案例,不仅是一起普通的个人破产案件,更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力量与温度,也让我们对未来充满了期待,我们相信,在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下,每一个陷入困境的个体都将有机会重新站起来,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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